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小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戊○○
參 加 人 丙○○
丁○○
壬○○
庚○○
甲○○○
癸○○○
辛○○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
複代理人 廖耿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市○○段五之四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
其父 黃鑽 係共有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