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小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小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戊○○
  參 加 人 丙○○
        丁○○
        壬○○
        庚○○
        甲○○○
        癸○○○
        辛○○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
  複代理人   廖耿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市○○段五之四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
其父 黃鑽 係共有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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