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家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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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家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傅兆久
         何建宏 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被告二人之母,伊現年紀老邁,配偶亦已過世,無謀生能力,
被告分別為伊之長子、次子,依法負有扶養義務,詎置老母生計於不顧,僅由三
子乙○○接原告共同居住,為此請求被告應負扶養義務,即被告甲○○、乙○○
應分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萬一百七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原告死亡之
日止,每月五日分別給付原告五千元,及各自應為給付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乙○○未到庭,被告甲○○則以:其並非不
願奉養原告,其數度表示願將原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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