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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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家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