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參包(淨重貳點柒貳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許,在臺南市○區○○路地下道上之機車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並扣得被告持有之海洛因三包(驗餘淨重二.七二公克)。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確為海洛因,係違禁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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