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五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相對人甲○○
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七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零二元││├─────────────┼─────────────┼──────────┤│原審郵票費用│八百五十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刊登廣告費│五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二百零四元││├─────────────┼─────────────┼──────────┤│共計│一萬一千六百零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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