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昆堃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盜匪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志銘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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