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68號
原 告 曾國枝
被 告 卿也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