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07號原 告 康慶中 被 告 張翠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2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