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劉金水
       劉信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
被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基棟
訴訟代理人  游淑君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原告劉信佑之詳細正確住所地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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