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739號
原 告  謝淑芳
輔佐人  曾祥銘
被 告  陳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素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