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桃小字第8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楊春美
被   告  彭修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玖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壹拾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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