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賴永盛
上被移送人賴永盛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
2年9月21日新北警中二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永盛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接著劑貳瓶、含強力膠吸食袋壹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賴永盛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9月20日23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騎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附卷可
稽。
(三)接著劑2瓶、含強力膠吸食袋1袋扣案可證。
(四)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接著劑2瓶、含強力膠吸食袋1袋,係供違反本法行為
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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