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以寰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巷○○號二樓,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本件之侵權行為地係在
臺北市○○區○○○路○段○○○○○○○號旁,亦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南港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乙份
存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何佩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