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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