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三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啟同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北斗簡易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