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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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4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王源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吳仲棋駿耀車 行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共1萬0,260元(計算式:2,160元+8,100元=1萬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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