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60號
原告 尹南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雅惠 間給付違約金及返還裁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6000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元;另請求返還裁定部分為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