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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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訴人 張又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潮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