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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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460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被告 曾景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李玉娟 言詞辯論時未提出委任狀,事後亦未補正委任狀,是本件因尚有上開程序待補正,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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