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2號聲請人 陳翠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因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無擔保債務,且乃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聯邦商業銀行請求協商,惟因協商未成立,且聲請人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於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業幾無法維生,聲請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有上開收入及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邦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後,遭該金融機構退件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頁、第6頁、第9頁、第30頁至第35頁),經核亦無不符,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30,000元,為聲請人所自承,並有前開
收入切結書足證;另聲請人前有出售股票之收入,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證券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2頁),信屬真實。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須支出租金、健保費、保險費等費用共28,928元,惟其尚無法提出全部基本生活開銷之憑證,無從認定其每月之實際開銷金額確如聲請人所陳之支出金額;而聲請人既已負巨額負債,其生活標準應予以壓縮至最低標準,始符公允;以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依內政部於96年9月6日以台內社字第0960139439號公告之97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991元計算;從而,計算聲請人每月支出之基本生活費用即應以上開之10,991元為宜。
㈢又聲請人雖主張其須扶養其子女,每月須支出扶養費6,000
元,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35頁)。惟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5條第3項、第1118條、第11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既自承其配偶提供每月30,000元作為其個人生活費,有上開切結書足佐,則其配偶顯係經濟能力較佳者,則其配偶是否會單就子女扶養費部分由聲請人獨力支出,已不無疑義。縱如聲請人主張每月確須支出個人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6,000元,惟以聲請人每月有30,000元收入,先前復有出售股票金額可資運用,則扣除必要生活費10,991元及上開扶養費後,每月至少尚餘約1萬多元可供清償債務,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惟由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竟僅願以每月2,000元清償債務,致遭債權銀行以其協商意願低落協商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頁),此為聲請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43頁),足見聲請人應無清償債務之誠意,僅係欲循債務清理程序以圖減免債務責任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現有收入,扣除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後,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亦無有何聲請人所陳現有何無法清償債務之虞之情,是聲請人因協商未成立,即主張有無法清償之虞而聲請更生,自屬無據,應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且又無從補正,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聯邦商業銀行│294,000元│信用貸款│├──┼────────────┼────────┼────────────┤│二│玉山銀行│198,085元│信用卡│├──┼────────────┼────────┼────────────┤│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32,714元│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