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鄧翊鴻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調偵字第五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劉煌基法官孫萍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