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請求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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