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2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00000000
gas法定代理人甲○○○○○○
gas代理人 馬靜如 律師代理人 陳佑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七.二五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