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865號聲請人台灣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請補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如法定代理人未於聲請狀上簽章,並應補簽章。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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