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3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丁○○○、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臨時管理人)。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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