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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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3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
7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4,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