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6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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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年息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
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
五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