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2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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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2月22日上午9時16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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