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68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2日上午9時17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 陳明 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之金額,惟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丙
○○向原告信用借款尚欠29,941元,另被告丙○○以被告丁○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尚欠202,205元,則原告請求被告
共同給付232,146元並無依據,請原告具狀分項載明被告丙○
○應給付之金額,被告丙○○、丁○○應給付之金額;並請陳
明被告丙○○所欠借款202,205元部分係請求被告丙○○、丁
○○共同給付抑或是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王依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