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6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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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2日上午9時17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 陳明 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之金額,惟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丙
○○向原告信用借款尚欠29,941元,另被告丙○○以被告丁○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尚欠202,205元,則原告請求被告
共同給付232,146元並無依據,請原告具狀分項載明被告丙○
○應給付之金額,被告丙○○、丁○○應給付之金額;並請陳
明被告丙○○所欠借款202,205元部分係請求被告丙○○、丁
○○共同給付抑或是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