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秩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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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11
月30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435796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船用求救信號彈,處罰鍰新
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11月23日上午5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但未經改裝、變造
之PainsWessex牌原裝船用求救信號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紅色塑膠外殼,長26.5公分,直徑4.5公分,圓柱型
,重366公克,PainsWessex牌信號彈1枚。
三、扣案船用求救信號彈,雖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
物,然被移送人否認為其所有,辯稱僅係拾得後持有,又查
無證據證明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不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馬正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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