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涂增榮
被上訴 人  詹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0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項函文已於同月23
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及繳費查詢資料
等附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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