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盈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28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75,000元為擔保金,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68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該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經聲請人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44931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卷、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猶聲請本院裁定返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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