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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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13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5月3日凌晨│95年11月14日前1│95年11月14日前1│││2時30分許│、2日之某時起至│、2日之某時起至││││96年1月20日20時│95年12月6日晚上││││30分回溯96小時內│11時30分許止││││某時止││├─────────┼────────┼────────┼────────┤│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速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964號│第79號│第7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竹東簡字│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第66號│第2728號│第27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9日│96年8月22日│96年8月22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竹東簡字│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第66號│第2728號│第2728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27日│96年8月22日│96年9月1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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