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送?
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兩造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影本在卷可稽(見第十三條),依照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