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89年上易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О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吳建勛 陳慧錚 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七0、二0三八七、一七二三一、一七二三三、一七二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甲○○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貳佰萬元(折合新台幣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甲○○(綽號「 阿呆 」,於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七年七月底任高雄縣橋頭鄉鄉民代表會主席)、乙○○係夫婦。甲○○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年間某日起,即以代號「吉祥」為名,在高雄縣○○鄉○○路大井巷十四號自宅四樓(下稱舊厝)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置「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增設星期六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俗稱『港號二星、三星、四星』(如附表一之編號2、3、4)」之賭局,供不特定人簽賭,並僱用具共同犯意之 李季紅 (於八十年間開始受僱用,已判刑確定)、 蘇立德 (於八十七年一月間開始受雇用,已判刑確定)在上址負責該港號部分之傳真簽賭、調牌支及號碼登記、賭金分配等簽賭事宜;另自八十七年間起,又在 張寶珠 (原審判處幫助營利賭博罪刑確定)所提○○○鄉○○路一四六之三一號一樓之五(下稱新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亦同以「吉祥」代號為名,設置「核對將前揭六合彩中獎號碼重組後之『臺號二字仔、特尾』(如附表一之編號1、2)」等賭局,供不特定人簽賭,此部分則僱用具共同犯意之 張虹雯 (於八十年間即開始受雇用時先在前橋南路大井巷自宅處負責簽賭,迄八十七年間方至該處上班)、 洪惠娥 (八十六年七月間開始受雇用)、 靳美鳳 (八十七年一月間開始受雇用),在該址負責臺號部分之接聽電話、整理牌支及收發賭金,均由甲○○擔任組頭,乙○○平日在橋頭鄉有第一零售市場所設攤位販賣魚丸之餘暇,亦以共同犯意,偶從中協助組頭事務之處理,而上開經營期間,陸續聚集具有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局犯意之戴 張麗華何藍素靜蔡曜竹 、張林 玉霞張瓅 仍、 賴金玉陳振榮陸美金吳銀得 、林許 紅柑蔡秀花陳金寶朱智祿王汝楊金發 、朱 陳秀玉 、陳鄭 慈蓮魏明賜 (以上均由檢察官另案處理)等組頭、柱仔腳或散戶,以傳真或電話簽注,或將牌支轉介予其他組頭,或和其他組頭互相調牌,與賭客以附表一所示之猜號核對方式,進行賭博財物,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經營規模達每期簽賭金額約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元。其經營時為防遭警方查獲,乃由 張仕榮 (經原審法院另判處幫助營利賭博罪刑確定)出名申設(00)0000000號電話指定轉接至(00)0000000號電話,供賭客傳真下注,另由 鄭碧霞張寶蘭 (以上二人原審法院另判處幫助營利賭博確定)所提供之銀行帳戶,供甲○○發放彩金、收取賭金之用。嗣於八十七年七月廿三日下午五時至六時之間,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高雄縣警察局分別於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其等供共同犯賭博罪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高雄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認僱用李季紅、蘇立德於『舊厝』經營港號二星、三星等賭局,僱用張虹雯、靳美鳳、洪惠娥於『新屋』經營臺號二字仔、特尾賭局,並安裝電話以吉祥名義供賭客簽賭下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其為組頭,辯稱:伊自八十六年三、四月間開始經營六合彩,但均將全部簽賭之牌支轉給 聰惠 、財安、卡迪亞、西裝,賺取中間差價,僅係「柱仔腳」,非為六合彩組頭云云。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賭博犯行,辯稱:伊雖知悉甲○○經營六合彩,但因本身在市場賣魚丸,每天工作至晚上七、八時,不可能經營六合彩云云。惟查:
㈠、被告甲○○、乙○○經營六合彩簽賭,且經營型態係「組頭」而非「柱仔腳」等事實,業據同案被告蘇立德於警訊時供稱:伊負責接收柱仔腳傳真過來之簽單,有關簽賭金錢均由李季紅與其他柱仔腳以電匯方式收取及發放等語(參警卷第二一頁);於偵查中又供稱:甲○○為主持人,甲○○不在時,由乙○○負責指揮處理,魏明賜、 朱善娘 、慈蓮、玉霞等人均為我們之柱仔腳(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三四號偵查卷第八頁)。同案被告李季紅於警訊時供承:真正之負責人為甲○○、乙○○夫婦,我們係供不特定人、樁腳以電話及傳真機傳真簽賭,甲○○及乙○○夫婦於每星期二、四、六開獎日晚上前來會帳,伊遂將收取之賭金交予該夫婦二人;於偵查中供承:乙○○會進來幫忙賭務,港號四星我們傳予卡迪亞,牌支太多會傳給別的組頭,但卡迪亞、聰惠等是我們下手、魏明賜為柱仔腳(見警訊卷及前偵查卷第九頁)。同案被告張虹雯於警訊中供述:中獎者依倍數理賠,如未簽中賭金歸甲○○所有;於偵查中復稱:伊受僱於甲○○夫婦,魏明賜、慈蓮、主席娘及玉霞等人係我們的柱仔腳。同案被告靳美鳳於警訊中供陳:我們由樁腳以電話或傳真機下注,如未中獎簽注金歸我們,賭客中獎再倍數賠給賭客;於偵查中復陳:魏明賜、朱善娘、慈蓮、玉霞、紅柑、陸美金均為柱仔腳。同案被告洪惠娥於警訊中供述:「乙○○有幫忙接聽電話、記錄牌支號碼及收帳、對帳等工作,賭客若未簽中,賭金歸甲○○所有」;於偵查中另述:「受雇於甲○○,::封牌後,伊將牌支帶至甲○○、李季紅(負責港星)處與乙○○、靳美鳳、張虹雯、蘇立德對帳,魏明賜、慈蓮、主席娘及玉霞等人係我們的柱仔腳」(以上均參警訊卷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三一號偵查卷第八頁以下)等語明確,參以被告甲○○本人自承有經營六合彩簽賭營利情事,被告甲○○擔任六合彩組頭固無疑問,被告乙○○就其夫甲○○之六合彩組頭之經營事宜亦有本於共同犯意聯絡涉足其間無訛。
㈡、參酌上開證人之證詞,再參以另案被告蔡曜竹(原名 蔡聰惠 ,即聰惠仔)於警訊中坦承擔任組頭,與吉祥往來已一年多,甲○○曾向伊簽賭,伊曾與李季紅談論匯款六合彩彩金予 陳朱雲 事宜(參警卷第一三○頁以下);另案被告吳銀得於警訊中供承:伊以(00)0000000之電話號碼聯絡吉祥,替吉祥六合彩公司擔任樁腳(參警卷第一五七頁以下);另案被告 林許紅柑 於警訊時供陳:伊為甲○○之樁腳,每期約轉介五萬支至吉祥,大都與乙○○聯繫(參警卷第一七四頁以下);另案被告魏明賜於警訊中稱:伊五、六年前擔任吉祥組頭之樁腳時,即認識張虹雯(參警卷第一九四頁);另案被告陳 鄭慈蓮 、賴金玉均稱;伊替甲○○擔任樁腳,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聯絡(參警卷第二二七頁、第二三三頁);另案被告蔡秀花於警訊中陳稱:伊擔任甲○○夫婦之樁腳,賭資都拿至菜市場交予乙○○(參警卷第二四二頁以下);另案被告朱智祿於警訊中供述:甲○○、乙○○二人係組頭,伊係擔任其二人之樁腳,伊將牌支交予張虹雯或乙○○(參警卷第二五○頁);另案被告張 林玉霞張瓅仍 均供:伊與甲○○係柱仔腳與組頭之關係(參警卷第二五八頁、第二六七頁);另案被告陳振榮、陸美金於警訊中供承:伊替甲○○擔任樁腳,賭資均匯入臺東中小企銀橋頭分行鄭碧霞之帳戶等語(參警卷第二七六頁以下,警卷第一六八頁以下)。諸等證人所為陳述,顯示甲○○主持六合彩賭局中主導角色明甚,然以被告甲○○擔任一鄉代表會主席,有其地方上崇高身份、地位與豐厚人脈,足見其性格上係屬積極任事傾向,而本件查獲之經營規模,衡諸常情,非一家中婦女所能主導處理,被告甲○○屬在家中係一家之長,既實際參與六合彩簽賭經營,參酌上開到案證人供述間之陳詞,語多以甲○○為簽賭賭局之主持人稱之,甲○○主導整個六合彩組頭業務自屬明確,至就乙○○之涉案程度及角色之部分,固然上開證人間有於供詞間,連帶以負責人係「夫妻」泛稱之,然被告乙○○係甲○○之妻,以甲○○所經營六合彩規模以觀,其身處其中所扮演角色,本難置身事外,其於甲○○長期簽賭經營事業中,涉入其中簽賭部分事務幾屬必然,然以其為人妻之立場及被告甲○○之經營另僱用有為數達二人及三人之受雇人擔任其營運之日常運作事務,其從中協助經營所分擔程度,充其量等同於受雇實際負責簽賭事宜之受雇人,且被告乙○○本有固定在橋頭鄉第一零售市場販賣魚丸之職業有市場租賃契約書、橋頭鄉公有零售市場固定攤位使用費及清潔費繳款書及照片三幀附卷可稽,其就六合彩之經營所分擔部分自屬有限,且有關經營六合彩獲利之取得者,因係被告甲○○主導其間,客觀上應係認定由甲○○為主要取得者,被告乙○○僅因其與甲○○係夫妻關係,連帶亦有獲利固屬必然,然在法律評價上,其獲利非直接源於乙○○本人所參與犯罪之程度,故所生惡性程度之認定,不宜等同於被告甲○○惡性程度。
㈢、綜上情節,被告甲○○應為組頭非柱仔腳,其雖辯稱牌支均轉介予聰惠、財安、卡迪亞、西裝仔云云,惟依同案被告李季紅供稱:港號四星係轉介予其他組頭,當牌支太多時亦同,但聰惠、卡迪亞仍係我們下手,復參以蔡曜竹每牌支收取之賭金(港號二星:八十元、港號三星:七十五元,參警卷第一三○頁筆錄)較甲○○向其它樁腳所收取之賭金(港號二星:七十六至七十六‧五元、港號三星:六十七元;向賭客收取之費用為港號二星七十八元、港號三星六十九元,參原審卷第七一頁筆錄)為高,若甲○○將牌全部轉介予蔡曜竹,甲○○將蒙受損失,顯見蔡曜竹雖為組頭但仍應為甲○○之下手,只是當無法承受太多牌支,才將牌支轉至蔡曜竹等組頭以求分散被簽中大量彩金之風險,均無影響於被告甲○○擔任六合彩組頭之認定。
㈣、又甲○○辯稱其經營吉祥簽賭站僅一年多,惟查甲○○於本院調查時坦承李季紅、張虹雯於開始經營時即已僱用,而其他工作人員係陸續僱用(詳原審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原審卷第七一頁),同案被告李季紅、張虹雯於警訊及偵查中一稱自八十年間即受僱(參警卷第二七頁),一稱工作已八年(參警卷第六八頁),復參以另案被告魏明賜前述「伊五、六年前擔任吉祥組頭之樁腳時,即認識張虹雯」之供詞(參警卷第一九四頁),李季紅於偵查中供稱:「魏明賜於八十年賭博罪被捕時,即擔任吉祥簽賭站之柱仔腳」等語(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三四號偵查卷第九頁),被告甲○○從八十年間起即開始經營六合彩並擔任組頭一情,應堪認定,雖李季紅、張虹雯於原審翻異前供,乃事後迴護之詞,非足採信。惟依卷證曾供及受雇達八年之六合彩經營受雇人亦僅李季紅、張虹雯二人,其餘蘇立德供稱「今年初」受僱靳美鳳供稱「工作半年」,洪惠娥供稱「工作一年」,參以同案被告張寶珠供證「買得該屋○○○鄉○○路一四六之三一號)約有三、四年」,及警方自查扣相關帳冊中查出屬被告等之下手樁腳蔡曜竹供證「與吉號祥組頭聯絡一年多」,楊金發供證「大約經營五、六個月之久」,吳銀得供稱「我是從八十七年六月份開始經營六合彩」,陸美金供證「我自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才開始與朋友代簽」,林許紅柑供證「我做『吉祥』的樁腳約二個月」,魏明賜供證「五、六年前擔任吉號祥組頭之樁腳,向吉祥組頭簽牌」,何藍素靜供證「自八十六年七月間至八十七年七月廿三日不同期向吉祥簽注」, 陳新寶 供證「伊非組頭或樁腳,是近半年偶而簽賭」, 陳鄭慈蓮 供證「我是八十五年初開始當組頭或替組頭收簽牌支號碼」,賴金玉供證:「我八十六年四月間開始經營六合賭博」,蔡秀花供證「大約七、八個月左右開始收取賭客簽注交予甲○○夫婦」, 朱智錄 供證「我是於八十六年七、八月份開始經營六合彩」, 張林玉霞 供證「我自八十七年一月份開始經營六合彩賭博」,張瓅仍供證「我自八十七年三月間開始經營六合彩」,陳振榮供證「於八十七年二月份起開始經營」等語(以上均見警卷筆錄),足見依卷證明顯足認被告經營規模擴大者,實係自八十七年初時方因有諸多樁腳加入其下手而坐大,之前固有零星樁腳或受雇職員證人證陳,僅足證明有經營事實,無以證明,其所謂「每期一百餘萬元」之供供證為始終八年來持續存在,自難據以同案被告李季紅、張虹雯二人於警訊中所供證「每期賭客簽注金有一百三十萬元」一語,即據以認定被告八年來之經營規模固定如原審所稱:「每期一百三十萬元,且六合彩經營係供不特定人簽賭,其每期人數不均乃可預期,年度內亦有因社會、經濟因素,而影響簽賭金額多寡,乃屬必然,況持續八年有餘期間,其起伏自是有所變化,自難因而據以推論「每月收受賭金逾一千萬元」、「經營八年計,簽賭金額逾十億元」等情,且上開每月簽賭金額僅是被告經營之收入金額並未併考量開獎後是否賠付中獎者獎金之付出,是實際犯罪利得如何(甚或輸贏之認定均乏具體事證以憑認之),尚難具體認定之,是原審法院判決理由中所據以審酌之論點,本院認尚乏具體事證以證明之,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甲○○、乙○○所辯顯事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此外,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電話監聽譯文在卷可稽,是其等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高雄縣○○鄉○○路大井巷十四號四○○○鄉○○路一四六之三一號一樓之五,雖係住宅,惟既供不特定人簽賭下注,自均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被告甲○○、乙○○意圖營利提供上開場所,受理柱仔腳或不特定多數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賭博財物,並僱用被告蘇立德、李季紅、張虹雯、靳美鳳、洪惠娥從事接聽電話、傳真資料、登記牌支號碼及收發放賭金,核被告甲○○、乙○○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常業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渠等就上開犯行與其所雇用之職員蘇立德、李季紅、張虹雯、靳美鳳、洪惠娥及其他柱仔腳蔡曜竹、張林玉霞、張瓅仍、賴金玉、陳振榮、陸美金、吳銀得、林許紅柑、蔡秀花、陳新寶、朱智祿、王汝、楊金發、朱陳秀玉、陳鄭慈蓮、魏明賜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核屬共同正犯。渠等於當期六合彩開奬前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常業賭博犯行之部分行為。又其多次供給賭場、聚眾賭博犯行,均係反覆實施,手法相同,而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上開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常業賭博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其等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公訴人認被告甲○○、乙○○涉犯常業賭博罪,已包含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不另論此二罪,尚有未合,惟不妨害事實之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甲○○、乙○○
二人犯罪事證已明,原審法院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並無具體事證足認被告八年來經營六合彩規模一貫維持「僱用工作人員高達五人,樁腳多達二十餘人,每期簽賭金額高達一百三十萬元,每月收受之賭金逾一千萬元,以經營八年計,簽賭金額逾十億元」之龐大規模,已如上述,原審法院為上開事關量刑審酌因素之事實之認定並未於判決理由中敘明,且綜觀全卷證,亦無以為該事實認定結果,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並與卷證不符之瑕疵;且因其有關經營規模事實之認定逾實際查獲卷證所顯示經營規模甚夥,又未就被告二人在整個犯罪情節中所各自分擔角色程度,加以細分其惡性程度差異,而為同等程度量刑,自有所未洽,被告甲○○、乙○○上訴意旨,均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即有理由(乙○○另否認犯罪部分則無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審酌被告甲○○案發前為高雄縣橋頭鄉鄉民代表會主席,竟不思造福鄉民,反藉頭銜之便鋌而走險,經營六合彩賭博,且最近年來經營規模達僱用工作人員高達五人,樁腳多達二十餘人,現場查扣物品繁多(詳附表二),顯見其等經營規模非小,近一年來每期簽賭規模達有一百三十萬元,影響社會風氣至鉅,危害匪淺,犯後猶狡言卸責,態度非佳,惟被告乙○○係因於其夫即甲○○經營六合彩組頭之緣故,同在屋簷下共同生活致一併罹於刑章,其所分擔情節相對低於甲○○,所生惡性自較甲○○為低,其夫妻共同經營情節輕重有別(按卷證顯示,乙○○被指之行為實係甲○○所雇用負責實際業務之上開各職員之所應負責辦理事項,乙○○置身其間,偶有協助參與,其所分擔情節顯示惡性應與上開受雇者分擔情節相當),衡情尚無均令夫婦二人一同身繫囹圄之必要,並參酌已確定之其他共犯與幫助犯原審量刑標準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甲○○經營六合彩多年,犯罪最近一年以來每期簽賭金逾一百萬元,計其淨利至少逾六百萬元以上,是其併科罰金部分,爰依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酌量加重,科銀元二百萬元(折合新臺幣六百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乙○○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甲○○、乙○○及詳如附表所載其他「柱仔腳」所有,業經渠等供明在卷,因其為渠等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所犯法條│備註│├──┼──┼────────────────┼───────┼────┤│││由賭客自000至九九九共一千個號│││││特│碼中,每簽押一個號碼,賭注新台幣│刑法第二百六十│││1││(下同)七十五元,猜六合彩三、四│六條第一項前段││││三│、五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三位數字,│、第二百六十七│││││如押中由組頭給付二萬五千元至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尾│萬元賭金,如不中,賭注歸組頭所有│八條│││││。│││├──┼──┼────────────────┼───────┼────┤││台│由賭客自00至九九一百個號碼中,│刑法第二百六十││││號│每簽押一個號碼,賭注四百元,猜押│六條第一項前段│││2│二│六合彩各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合成之│、第二百六十七││││字│五組二位數,如押中,由組頭給付四│八條││││仔│千五百至一萬五千元賭金,如不中,││││││賭注歸組頭所有。│││├──┼──┼────────────────┼───────┼────┤││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碰│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三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3│二│(0一號-四十七號),每三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星│七六元,如二組均押中,可得五千三│、第二百六十七│││││百元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條、第二百六十│││││有。│八條││├──┼──┼────────────────┼───────┼────┤││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碰│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三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4│三│(0一號-四十七號),每三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星│六七‧五元,如三組均押中,可得五│、第二百六十七│││││萬三千元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條、第二百六十│││││頭所有。│八條││││││││├──┼──┼────────────────┼───────┼────┤││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碰│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四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5│四│(0一號-四十七號),每四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星│七十元,如四組均押中,可得一萬倍│、第二百六十七│││││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條、第二百六十││││││八條││└──┴──┴────────────────┴───────┴────┘附表二:
┌──┬────────┬──────────────────┬────┐│編號│所有人│扣押物│備註│├──┼────────┼──────────────────┼────┤│││傳真機、錄音機各一臺、錄音帶二捲、│││一│賴金玉│六合彩倍數表十張、參考手冊三本、簽│柱子腳││││單四本、簽注單六張、牌支價目表一張│││││││├──┼────────┼──────────────────┼────┤│││傳真機一臺、錄音機二臺、二聯複寫簽│││││單八本、開獎號碼簿三本、六合彩帳簿│││二│張林玉霞│一本、總支牌號速見表八份、簽單二十│柱仔腳││││九張、電話聯絡單八張、同號二朵登記│││││簿一本、計算機一臺及賭資七千九百元│││││││├──┼────────┼──────────────────┼────┤│││電話機、錄音機、計算機各一臺、錄音│││三│張瓅仍│帶一捲、 濟公 六合彩手冊一本、筆記本│柱仔腳││││六本、六合彩簽單一張、彩金倍數表四│││││張、簽賭號碼單六張│││││││├──┼────────┼──────────────────┼────┤│││傳真機一臺、六合彩簽單十二張、計算│││四│陳振榮│紙一本│柱仔腳││││││├──┼────────┼──────────────────┼────┤│││傳真機、錄音機各一臺、錄音帶一捲、│││五│陸美金│電腦傳真簽單一張、簽單三張、六合彩│柱仔腳││││中獎倍數表三張│││││││├──┼────────┼──────────────────┼────┤│││賭資五萬三千八百元、傳真機、計算機│││六│吳銀得│各一臺、六合彩簽單七十五張、帳單八│柱仔腳││││十五張、郵局電匯收據二張、彰銀匯款│││││回條一張││├──┼────────┼──────────────────┼────┤│││六合彩簽單三十三張、六合彩手冊一本│││七│ 許林紅柑 │、傳真機一臺│柱仔腳││││││├──┼────────┼──────────────────┼────┤│││六合彩手冊五本、倍數表一疊、簽單二│││八│蔡秀花│疊、牌支記錄單二本、筆記本四本、錄│柱仔腳││││音帶二捲│││││││├──┼────────┼──────────────────┼────┤│││傳真機、計算機各一臺、六合彩資料單│││九│陳新寶│一七三張、馬報七份│柱仔腳││││││├──┼────────┼──────────────────┼────┤│││六合彩簽單五十六張、倍數表一張、畫│柱仔腳││││十│朱智祿│有彩金數字之紅包袋三十個│││││││││├──┼────────┼──────────────────┼────┤│││傳真機一臺、六合彩手冊一本、六合彩│││十一│王汝│簽單八張、數字號碼單五張│柱子腳││││││├──┼────────┼──────────────────┼────┤│││計算機一臺、電話簿一本;電話帳單三│││十二│楊金發│張、六合彩手冊四本、收款袋一個、簽│柱仔腳││││單三張│││││││├──┼────────┼──────────────────┼────┤│││各期開獎號碼表二張、臺號特尾倍數表│││十三│朱陳秀玉│三張、傳真簽單一張、六合彩簽單二十│柱仔腳││││二張│││││││├──┼────────┼──────────────────┼────┤│││六合彩手冊二本、六合彩簽單二十八張│││十四│陳鄭慈蓮││柱仔腳│├──┼────────┼──────────────────┼────┤│││六合彩簽單六張、帳簿一本│││十五│甲○○│(於○○鄉○○路○○○號查扣)│組頭││││││├──┼────────┼──────────────────┼────┤│││賭資一百零八萬五千三百五十八元、傳│││││真機三臺、錄音機二臺、電話一臺、電│││十六│同右│傳用紙七捲、計算機四臺、傳真簽單十│││││六張、空白簽單六張、小張各八本、六│組頭││││本、電話聯絡簿一本、六合彩手冊二本│││││、帳單一張、錄音帶三捲、客戶往來銀│││││行帳號名冊一本、東企空白匯款單十五│││││張(於○○鄉○○路大井巷十四號查扣││├──┼────────┼──────────────────┼────┤│││賭資十五萬元、傳真機一臺、電話機二│││││部、錄音機二臺、錄音帶二捲、倍數表│││十七│同右│十八張、特尾帳簿二十六張、帳單五十│組頭││││四張、簽單八十五張、東企匯款書二張│││││、87‧07‧23日簽單二十四張、電話簿│││││一本、匯款記事簿一本、存摺一本、空│││││白簽單二十六張、臺號簽賭號碼統計表│││││二十張(空白十八張)及空白簽單一批│││││(於○○鄉○○路一四六之三十一號一│││││樓之五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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