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孟珊(原名謝宸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孟珊(原名謝宸希)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一般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購買人頭帳戶之人極可能係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8月23日晚間20時48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收集如附表所示之 黃詩蓉 (原名 黃家蓉 )、 莊明興 、 陳阿強 (已歿)等人頭帳戶,連同其自己名下 玉山 商業銀行帳戶(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以面交等方式出賣交付與同案被告 廖沁淳 (被訴詐欺取財犯行本院另行審結)。同案被告廖沁淳購得被告謝孟珊所出售之人頭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假冒 袁明安 、 林建瑋 、 林家弘 及 林志安 等人名義,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 張呈亙 等9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旋經同案被告廖沁淳提領花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又按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謝孟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0年5月21日繫屬本院,此有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5月21日新北檢錫宇107偵8880字第1100050309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存卷可稽。嗣被告於110年6月1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足憑(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卷第301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匯款時間轉帳時間匯入之人頭帳戶詐騙者FB暱稱詐騙金額(新臺幣)詐騙方式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告訴人張呈亙106年8月28日18時30分許、18時38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家蓉)林志安25,000元告訴人張呈亙在臉書社團張貼訊息徵求選物販賣機,同案被告廖沁淳在臉書該社團發現訊息後,即於106年8月28日13時22分許冒用林志安身分私訊告訴人張呈亙謊稱有上述物品,告訴人張呈亙因而陷於錯誤而同意以25,000元購買,並匯款至左列帳戶。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告訴人 牟秀蘭 106年8月30日0時35分許、同日17時11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阿強)林志安30,000元同案被告廖沁淳冒用林志安身分在臉書社團「休閒露營用品二手交流區」虛構出售露營帳篷訊息,告訴人牟秀蘭於106年8月27日22時30分許上網瀏覽該訊息並與之聯絡後,因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匯款2筆共30,000元至左列帳戶。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告訴人 林國雄 106年8月29日23時50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阿強)林志安5,000元告訴人林國雄於106年8月29日23時30分許在臉書社團張貼訊息徵求輪胎之拆台機,同案被告廖沁淳在臉書該社團發現訊息,即冒用林志安身分私訊告訴人林國雄謊稱有上述物品,告訴人林國雄因而陷於錯誤,將5,000元定金匯至左列帳戶。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 黃怡慈 106年8月30日0時31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阿強)林志安15,000元同案被告廖沁淳冒用林志安身分在臉書虛構出售露營帳篷訊息,告訴人黃怡慈於106年8月29日22時55分許上網瀏覽該訊息並與之聯絡後,因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匯款15,000元至左列帳戶。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 劉正國 106年8月30日10時40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阿強)林志安16,000元告訴人劉正國於106年8月30日10時40分許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張貼訊息徵求SONY二手,同案被告廖沁淳冒用林志安身分在臉書該社團發現訊息,私訊告訴人劉正國謊稱有上述物品,告訴人劉正國因而陷於錯誤而同意以16,000元購買,並匯款至左列帳戶。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告訴人 黃孟宏 106年8月24日10時2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珊)林志安20,000元同案被告廖沁淳冒用林志安身分在臉書二手家電社團虛構出售冷氣訊息,告訴人黃孟宏於106年8月24日10時0分許上網瀏覽該訊息並與之聯絡後,因而陷於錯誤而同意以20,000元購買冷氣機1台,並匯款至左列帳戶。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告訴人 翁浩耀 106年8月24日14時26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珊)林志安5,000元告訴人翁浩耀於106年8月23日某時許在臉書張貼訊息徵求購買鏡頭,同案被告廖沁淳在臉書該社團發現訊息後,即於同年月24日某時許冒用林志安身分私訊告訴人翁浩耀謊稱有上述物品,告訴人翁浩耀因而陷於錯誤而同意以5,000元之價格購買,並匯款至左列帳戶。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告訴人 吳俞賢 106年8月23日20時38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孟珊)林志安42,000元同案被告廖沁淳冒用林志安身分在臉書社團虛構出售直立式箱型冷氣訊息,告訴人吳俞賢上網瀏覽該訊息並與之聯絡後,因而陷於錯誤,於106年8月23日9時38分許以42,000元購買冷氣機2台,並匯款至左列帳戶。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告訴人 林曉涵 106年8月26日00時13分許、同日14時25分許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莊明興)林志安60,000元同案被告廖沁淳冒用林志安身分在臉書社團「夾娃娃機台出租、販賣」虛構出售選物販賣機及周邊設備訊息,告訴人林曉涵上網瀏覽該訊息,於106年8月25日21某時45分許與同案被告廖沁淳聯絡後,因而陷於錯誤而同意以67,000元購買選物販賣機5台、兌幣機1台、數幣機1台,並匯款60,000元至左列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