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勝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雄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列「110年度偵緝字第221號」,應更正為「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9即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88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又因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15、618、656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刑,上開8罪經同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又因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77號判處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刑,上開案件、裁定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9案之犯罪時間、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及受刑人之意見(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等,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1至3、6至9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士祐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底某日凌晨2時許110年05月06日110年05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88號110年度易字第588號110年度易字第588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88號110年度易字第588號110年度易字第588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21日備註編號1至3,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3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04月30日110年05月03日110年05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67號、第7429號、第75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88號110年度易字第588號110年度易字第615號、第618號、第656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88號110年度易字第588號110年度易字第615號、第618號、第656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28日備註編號4至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3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6至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9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年08月22日110年08月08日110年0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67號、第7429號、第757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67號、第7429號、第757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15號、第618號、第656號110年度易字第615號、第618號、第656號111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111年05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15號、第618號、第656號110年度易字第615號、第618號、第656號111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111年06月21日備註編號6至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9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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