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王昆璋 訴訟代理人 王昭順 被告 蕭春梅
林育民 林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原告與其他共有人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被告所有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係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5,800元,又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約166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實測後補正),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2,800元(計算式:5,800×166=962,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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