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六號
原告丁○○
乙○○甲○○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海 律師右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告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八筆土地所有權,按應有部分原告丁○○均各為十分之一,原告乙○○、甲○○、丙○○均各為十分之三,移轉登予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坐落嘉義縣○○鄉○○○段如附表所示之八筆土地,係原告四人所共有,應有部分原告丁○○均各為十分之一,原告乙○○、甲○○、丙○○均各為十分之三,因礙於法令規定農地不得細分登記為共有,原告乃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共同信託登記被告戊○○之名義,惟農業發展條例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農地得自由買賣及登記為共有,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被告,為聲明終止信託關係之意思表示,並為如訴之聲明所示之請求。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八份、信託登記契約書影本一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信託行為,係指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其成為權利人,以達到當事人間一定目的之法律行為,在信託人終止信託契約後,受託人即有返還受託物之義務;又信託人本於一定經濟上之目的,將其所有不動產信託登記為受託人者,如信託關係業已終止,信託人得請求受託人將其受託登記之不動產,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九號、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如附表所示之八筆土地,係原告四人所共有,應有部分原告丁○○均各為十分之一,原告乙○○、甲○○、丙○○均各為十分之三,因礙於法令規定農地不得細分登記為共有,原告乃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共同信託登記被告戊○○之名義,惟農業發展條例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農地得自由買賣及登記為共有,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被告,為聲明終止信託關係之意思表示,並為如訴之聲明所示之請求等語,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八份、信託登記契約書一份為證,復有起訴狀繕本送達回證附卷可憑,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訴之聲明所示之請求,揆諸首揭判決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羅秀緞~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B書記官楊福源~F0~T40附表: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編│土地坐落位置│地│││││├───┬─────┤│面積│權利範圍│登記│││││目│(公頃)││名義人││號││地號│││││├─┤├─────┼──┼───────┼────────┼───────┤│一││三五八│旱│0‧二二0六│全部│被告││││之二七││││戊○○│├─┤嘉├─────┼──┼───────┼────────┼───────┤│二│義│三五八│旱│0‧三七九七│全部│被告│││縣│之二九││││戊○○│├─┤民├─────┼──┼───────┼────────┼───────┤│三│雄│三五八│旱│0‧二一四五│全部│被告│││鄉│之三0││││戊○○│├─┤牛├─────┼──┼───────┼────────┼───────┤│四│稠│三五八│旱│0‧一二九六│全部│被告│││溪│之三九││││戊○○│├─┤段├─────┼──┼───────┼────────┼───────┤│五││三五八│旱│0‧0七七二│全部│被告││││之四一││││戊○○│├─┤├─────┼──┼───────┼────────┼───────┤│六││三五八│旱│0‧二七六0│全部│被告││││之四二││││戊○○│├─┤├─────┼──┼───────┼────────┼───────┤│七││三五八│旱│0‧一一九七│全部│被告││││之四三││││戊○○│├─┤├─────┼──┼───────┼────────┼───────┤│八││三五九│旱│0‧八四七七│全部│被告││││之八││││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