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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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祥碁國際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