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56號聲明人丁○○
甲○○乙○○上列聲明人等對丙○○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之母之除戶謄本。
二、法定代理人 涂月娥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涂月娥於聲請狀上加蓋印鑑章,並提出涂月娥之印鑑證明。
三、受通知繼承人 李正義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通知受通知繼承人李正義之拋棄繼承通知書暨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並提出受通知繼承人李正義之印鑑證明;若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應提出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正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