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陳憲政 訴訟代理人 楊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陳憲政 訴訟代理人 楊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