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99年度交簡字第26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映鈞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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