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甲○○
乙○○丙○○被上訴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8,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