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1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後龍鎮灣寶里12鄰海口71號)於99年3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