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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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朴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朴簡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福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福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本案於假釋期間再犯,實非可取,復衡其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竊取他人現金新臺幣4,892元,已交還與被害人,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2年度偵字第2091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