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1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德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傑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原因事實(含債務發生時、地、履行期等)。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1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德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傑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原因事實(含債務發生時、地、履行期等)。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