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智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大霹靂國際影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匯峰 被告 蕭雅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蕭雅絹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大霹靂國際影音股份有限公司所指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部分(本院101年度智簡字第1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判決在案,茲原告於101年1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101年1月12日收文戳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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