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秋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辛實業有限公司、 蔡仙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蔡仙福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支票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不得對背書人請求票款)。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