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 郭進昆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2年3月2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陳思睿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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